南宁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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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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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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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含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防空地下室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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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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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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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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